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