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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