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中国民航局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