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中国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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