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中国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