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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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