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变更,未向中国民航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