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多次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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