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出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限期整改,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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