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一)航班运行效率较低的; (二)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的; (三)财务风险较高、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安全保卫运行能力不足等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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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