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的,应当报中国民航局备案,并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客票、货运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字代码、三字结算码的,应当报中国民航局备案,并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