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财务情况; (六)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情况。 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中国民航局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简介; (二)经营情况说明; (三)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队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五)财务情况; (六)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情况。 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中国民航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