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民航局和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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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