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一)3个月内发生1/3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二)决定暂停运营的; (三)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四)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变更、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五)分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季度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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