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