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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