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