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