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由中国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