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经营范围的批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原所在地和拟变更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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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