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