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