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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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