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