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