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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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