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