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条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