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严于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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