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