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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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