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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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