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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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