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