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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