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