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