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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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