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