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招 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