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