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