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