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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