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措施,予以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措施,予以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