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法制机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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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