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提出。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复审。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