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提出。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复审。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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