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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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