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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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