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报告》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