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报告》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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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