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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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