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