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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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