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于三日内,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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