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承 办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