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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