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七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办案机关。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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