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承 办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