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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