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情况、收集材料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向调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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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