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承 办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 法律援助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应当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 (二)发现受援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方式和途径; (三)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 (四)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