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指 派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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